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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3.14 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海防安办字〔20177

 

 

关于转发《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区属相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提升本市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59号)要求,切实提高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能力,减少电气火灾发生,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制定了《关于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的实施意见》(消监字20175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淀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7310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

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的

实施意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电气产品的广泛应用,用电量逐年攀升,不安全用电行为逐渐增多,统计近三年的数据显示,全市电气火灾高达3700余起,占火灾总数的三分之一,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研究发达国家人均用电量高、电气火灾发生率低的特点,与运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电气线路电流、温度、故障电弧进行监测关联密切,该系统能够及时探测异常情况并发出警报、确定故障位置,有效预防火灾发生。我局着眼首都消防发展,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规范标准,提出更加严格的火灾防控标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关于构建公共安全人防、物防、技防网络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紧紧依靠属地党委政府,主动联合职能部门,引导推动社会单位积极参与,大力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最大限度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紧紧依靠属地党委政府,大力推动既有建筑和新建、改扩建工程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将建筑内火灾荷载大、用电设备多、电气火灾风险大的部位列为优先和重点安装对象。20175月前,实现“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涉会场所全部加装完毕,201710月底前,实现政治中心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党的十九大涉会场所、全市地标性建筑、超大型综合体、超高层建筑以及火灾高危单位(含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台账见附件1)全部加装完毕,经消防行政审批的新建、整体改建和扩建工程全部列入安装计划或安装完毕。2018年起,每年按照年初目标责任书下达的安装计划和量化指标,完成年度安装任务。

三、安装规定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监控部分应安装在配电室或配电箱处,控制部分应安装在单位消防控制室内,单位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安装在有人员值守的场所。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监控探测器。

(三)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四)在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将报警信号传至有人值班的场所。

四、工作措施

从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单位应按照下列措施要求,在全市大力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推动既有建筑逐步加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各单位要主动提请属地政府主导实施,将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纳入政府重点民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或安装计划,通过单位自筹经费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推动辖区单位既有建筑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各单位要积极协调属地教育、民政、商务、卫生计生、旅游、文化、安监、文物、民防等行业部门,结合实际,引导和推动行业单位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各单位要将政治中心区、重大安保涉会场所、地标性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轨道交通工程纳入列为安装重点,大力推广。

4.各单位要向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管理人讲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作用,抓住单位电气线路维护改造和消防设施改造等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既有建筑加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推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对新建、整体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均应要求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明确写出“为切实提高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能力,减少电气火灾发生,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等标准规范,现提出更加严格要求,该工程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情况将作为此工程消防验收规定抽查事项,请你单位严格执行。”。

6.对新建、整体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在申请消防验收时,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出的安装电气火灾系统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系统运行良好。

7.对局部改建工程,在消防设计审核时,向建设单位发放《告知书》,鼓励单位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消防验收时,要对其安装情况进行检查,但不作为子项评定内容。

8.对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工程,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受理窗口应向其发放《告知书》,提示单位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在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规定检查事项,已经安装的,要对其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完整有效;未安装的,要向其提示单位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三)鼓励和提倡单位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新技术、新产品。

10.鼓励单位安装使用电气火灾监控新技术、新产品(如“智慧安全用电”系统),并结合物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应用,不断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预知、预警、预防功能建设,达到电气隐患及时整改,电气火灾下降的目标。

(四)选用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各单位要指导安装单位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查询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信息,确保选用合格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重点工程常抓不懈,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方案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主责部门和工作人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既有建筑和新改扩建工程推广安装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2017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账单,对工作不力、任务不达标的单位将在年底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审批检查,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督促社会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能力水平不断提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通过电气火灾警示教育等宣传方式,引导社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了解电气火灾危险性,认识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重要性,推动社会单位自觉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四)加强廉洁自律。各单位要加强纪律教育和廉洁警示教育,重申党纪法规、条令条例、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个”严禁等制度规定,在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作中,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生产、销售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安装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严禁私自与社会单位接触,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等。

(五)加强督导反馈。各单位要加强工作督导和信息反馈,积极编发简报信息反映工作动态和经验成绩,指定专人负责汇总阶段性工作情况,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一律移交纪检部门,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